采购实务中六种关于评分项设置的问题,财政部会作出怎样的答复呢?
留言编号5117-3671325的网友提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中价协、省级(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AAA级、AA级、A级等证书,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库司答复称,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有关规定。
留言编号1537-3647094提出,CMM/CMMI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经查询这个外国认证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请问,政府采购中CMM/CMMI认证可否作为评分项?
国库司答复称,留言所述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3665-3619497的网友提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称,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留言编号6419-3607060的网友提出,比如在虚拟仿真实训综合平台类似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国库司答复称,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503-3541034网友提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中是否可以将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作为评分项?
国库司答复称,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供应商本地化机构设置设定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2750-3511573的网友提出,我校拟对游泳池改造工程进行采购,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中以“已完成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15分”;“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筑领域相关奖项,省级奖项每提供一个得1分,国家级奖项每提供一个3分,最多9分”作为打评分项。想咨询下这样设置评分是否有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中小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等门款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国库司答复称,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有关的因素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与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能力有关,可以列为评分因素。但是建筑领域相关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并无直接关系,不宜作为评审因素。